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,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。设立分公司时,总公司需提供相应材料,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,那么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?福州代理注册公司为大家介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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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: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需要公司公章的盖印);
2、由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;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和授权期限。
3、公司章程(加盖公司印章);
4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;
5、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;
6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办公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;
7、申请登记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执照、执照复印件;
注意: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。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。
我国相关法律规定:
1、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。因此,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;
2、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,总公司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确的,分公司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。分行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,由总行承担民事责任。
虽然从法律上讲,一旦抵押担保发生风险,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但从根本上说,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产,,也就是说所有的责任都需要总部来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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